2005年8月2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的被告人文X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一下子懵了。因为起诉书不但将其名列“榜首”,且指控其抢劫作案达3次之多,其中最严重的第3次是被指控其持刀将受害人砍成重伤。受害人也同时据此提出了高达1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可以断言:刑期应在10年以上。被告人急了,家长也急了!
2005年9月8日,其父请求我们接受委托,依法为文X辩护。
由于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辩护)人,此时开庭日期已近,实感棘手。但面对心情迫切的当事人家长,又考虑被告人尚系未成年人,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令我们不忍心推辞。当天,我们放下手头的其他工作,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了解案情。被告人对起诉书前两次的指控无异议,但提出其未参与第三次犯罪,原来的口供不实,可提不出有价值的线索和内容。随后,我们又上法院,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结果令我们非常担忧。从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主要证据看,犯罪事实不但有被告人自己和同案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还有此前被捕归案且被判处刑罚的两个同案犯被一审法院所作的已生效的判决书,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吻合。就初步印象而言,可谓铁板一块!但作为辩护人,我们没有放弃责任,根据有限的证据材料反复研究,终于发现两个破绽:第一、根据公安机关描绘的砍刀图形,结合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通过对比,发现刀型不一致;第二、生效判决书认定在逃的主犯和砍伤被害人的是“文伢唧”。而经我们调查了解,被告人虽姓文,但人们习惯叫其乳名“金伢唧”。根据当地习俗,叫某伢唧的,一般只叫其名或字,很少有直接叫其姓的。
以此为突破口,我们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第三次犯罪证据不足,加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上,我们充分利用发问的机会,对被告人文X和其他同案犯,逐一核实文X在家和其在同伙中的称谓以及当次作案砍刀的刀型。结果均证实其称谓是“金伢唧”,他们对刀型的描述及对照片的确认也有利于被告人文X。法庭非常慎重,在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后宣布休庭。
十天后,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内容主要是我们提出的疑点。公诉人是一位资深的检察官,非常客观地接受了辩护人前次开庭提出的辩护论点,法院也以起诉书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实事求是地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文X给与了从轻的刑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则撤回了对文X的附带民事诉讼。
宣判后,当事人及其亲属,公诉机关和法庭均对辩护人的工作给与了高度的评价,其社会影响非常大。作为辩护人,我们在对公诉人和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感到欣慰的同时,更体会到作为律师只有认真履行职责,不放过可能存在的任何一个疑点,才有可能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有作为才能争取应有的地位,这在律师刑辩业务滑坡的今天,尤为重要。
载于《湖南律师》2005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