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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见精神——从钟勇被不起诉所体会到的
发布时间:2015-10-12    点击数:483      编辑:许征鹃、马翠银      稿源: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   
 

2005920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勇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并以自己未曾非法买卖爆炸物为由通过其家属委托笔者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为其依法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和起诉书,并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钟勇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第一、起诉书共指控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共计有5次,炸药达122箱之多(每箱24公斤),另外还有雷管8110发,导火索910米,一审法院只认定其中的一次,计炸药30箱,雷管1800发,导火索750米,即使是其认定的数量也是如此之大,但判处的仅是起点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黑火药5千克、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1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就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一审法院有底气不足之嫌;第二、本案系有株洲、郴州两地多人作案的案件,且系省里的督办案,其他被告人都已被判处刑罚,对钟勇不判罪似乎说不过去。鉴此,笔者及时为其制作了上诉状,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宣告无罪的上诉观点并经当事人认可签字。

二审期间,笔者围绕上述基本观点,制作了长达4000余字的辩护词,着重强调了如何对待督办案件的问题,提出督办案件也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办事的原则,特别是就本案而言,省里督办的是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并非督办一定要将某一可能是无罪的人绳之以法的观点。且就证据而言,认定被告人钟勇构罪所依据的仅是同案的被告人的供述,其供述不但相互矛盾,且前后也不一致,另外,就只有送货司机的一份照片指认笔录,辩护人认为:指认笔录不能据以定案。因为,一是相貌相同或相似者众多,无法确认;二是即使被告人到过现场,也未必能肯定其就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当晚已是凌晨三点多钟,天雨路滑,司机与被告人又不曾相识,仅凭灯光看了一眼也未必准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本案非常重视,由经验丰富的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实事求是地支持了律师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基本观点,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接到二审裁定后,在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基础上,综合律师的辩护观点主动与公诉机关交换了意见并得到了公诉机关实事求是的认同。期间,公诉机关主动撤回了起诉。之后,律师又多次向公诉机关陈述了上诉所持的基本观点,故其在撤诉后经自行补充侦查,完全认同了笔者的辩护观点,并实事求是地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但有效地发挥了律师刑事辩护的重大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折射出了实事求是的法制精神。首先,二审法院能够听取包括辩护人和被告人在内的多方意见,达到了兼听则明的审判效果,特别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狭隘的维护形象观点,也正是由于他们的实事求是、不护短和有错必纠的公正办案作风,才使本案“峰回路转”;其次,一审法院对被发回的案件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对待,故其能主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稳定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情绪;最后,检察机关能实事求是地纠正原来的思维方式,排除了因上级督办可能带来的影响,从而使被告人没有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刑罚追究。笔者甚为众多办案单位实事求是的法制精神所折服!

                             载于《湖南律师》20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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