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是湘东门户,不但有陶瓷花炮之乡的美誉,而且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经济发达,在湖南这方土地上历来小有名气。由于醴陵市有着比较好的经济发展环境,1995年,澳大利亚一家公司决定在醴陵投资开发一项目。为有效利用当地的劳动力,澳方公司与当地一企业就劳务协作事宜达成了协议,由该企业为其提供部分劳务。由于协议存在一些漏洞,至2001年上半年,双方因对协议的理解发生歧义,且经多次协商未果。澳方便一纸诉状将当地这家企业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作合同,而且向中方企业索赔143万元人民币。中方企业也不示弱,除提出抗辩理由外,另行提起反诉,标的亦逾100万元。两家一时闹得不可开交。
受中方企业之托,笔者和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高起群律师依法担任其代理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先后两次开庭。法庭上,双方各执己见,针锋相对。
为有效解决双方业已存在的矛盾,笔者和高起群律师从考虑维护中方企业形象和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角度出发,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主动与担任对方代理人的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薛宏志、向良军律师交涉,摆明双方争执的焦点和中方企业的基本看法,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此案诉讼后的发展趋势和利弊,特别是表明了我们已基本做好委托人的工作,愿意协商处理的积极态度。我们实事求是的观点很快得到了对方律师的认同,他们很快将中方律师的建议汇报给澳方公司主管,并得到澳方公司的认同。不久,他们便作出了愿意促成调解的表示,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案和要求。承办法官见此情形,亦积极协调,醴陵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积极配合。至此,双方律师代理工作的重点由针锋相对的争论转移到了促成友好合作上来。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并经法院3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协商,双方就原则性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即同意在结算往来、完善原有协议的基础上继续友好合作。于是,双方律师又分别起草了补充协议草案交付于对方审议。法院则再次召集双方完善了有关事项,并促成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正式签字。尔后,又是在双方律师的参与下,顺利完成了调解书上确定的结算内容。
至此,作为醴陵市首起涉案标的达300万元的涉外诉讼案,在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承办法官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而和平解决,并使外商在完善了合同的基础上,愿意继续履行原有的投资合同。对此,各方当事人、受诉法院、当地政府均深表满意,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更感欣慰。因为,双方的代理律师均跳出了简单的输赢思维怪圈,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的重视了社会效果,从而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如此良好的结局,其意义已大大超出了案件代理的本身。
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第2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