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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无通知不适用新法』
发布时间:2015-10-12    点击数:517      编辑:许征鹃、张声文      稿源: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   
 

新《律师法》从200861日起生效。其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然而,一些办案机关却以“没有接到有关通知”为由,拒绝适用该法律规定。这种不正常现象,有违法的本质,值得“理论”“理论”。

第一, 从法的效力来看,凡法律即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从法理上讲,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特性,其中法的普遍性表现在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所及的各个领域。从法的位阶上讲,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换言之,凡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成文法看,《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律师法》正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一部通行全国的法律。其效力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同,是仅次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法律。因此,自其生效之日起,理当不言而喻地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而不应当附加什么条件。所谓“没有接到通知”因而不能适用刚生效的法律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损立法机关的权威和执法机关的形象,更会扰乱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层级。

第二, 从法的适用来看,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适用法律

我们知道,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律师法》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任何执行机关都应当贯彻执行。即使有什么质疑,也必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提请权力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此之前它无权擅自决定是否适用该法;另一方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社会主义人权的实现是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不应当以是否“接到有关通知”搪塞法律的施行。

第三, 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法律必须得到所有国家机关的贯彻执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中“有法可依”主要解决的是立法的问题,而“有法必依”则主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要求执法机关在“办事”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我国是一个以制定法为主的国家,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离开了成文法,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解释和与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是源自于在实际操作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的需要,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次要地位。但不管主次如何,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全社会公布,让所有的公民都能知晓其内容,因而都具有普遍性。而所谓的“通知”仅仅是一个内部文件,其内容外人无法得知,其效力也仅及于一个部门。以有无“通知”来决定是否适用法律从根本上违反了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新《律师法》理所当然地应当被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无论是否接到“通知”,无论“通知”的内容是什么,只要它的效力无法超越或等同于法律的效力,都不应当影响到新法的实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只有这样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载于《湖南律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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